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期限由单位和员工协商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