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别自首制度,是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