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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资料和不能取得证明资料分别该怎么做

公司法务 2020-08-30 04:56 标签: 审计 人员 取得 证明 资料 不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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