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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是什么团体

公司法务 2020-08-30 20:14 标签: 民法 总则 规定 取得 利润 分配 股东 团体
根据《民法总则》第76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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