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合并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着漏洞 关于企业合并的法律法规依然很不健全,现行有关合并的立法对合并的很多制度没有做出规定,有关合并的许多规定只是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二)立法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 在我国,企业按照不同的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企业立法。而企业合并立法又含在相应企业立法中,这就造成了企业合并分别立法。这种分别立法缺乏协调,造
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经登记主管
公司法股份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 1、公司资本过多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特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合伙企业法人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解散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需要合伙人协商,也可以投票决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等。 合伙企业法人的权利有: 1、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解散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需要合伙人协商,也可以投票决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等 2、如合伙企业法人在不解散公司的前提下退股如何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
内部股权转让方式有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其他分类。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 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 3、注册地址:全市可以注册; 4、可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大概需要支付1500左右。注册公司需要: 1、查询企业名称; 2、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3、工商初审刻章备案; 4、验资; 5、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6、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领取全部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注册所需的材料整体如下: 1、企业名字; 2、注册资本; 3、商用地址租房
目前,我国发行的债券,一般是每张面额为100元,10000元的本金就可以买10张债券。这里的“每张面额100元”,就可以理解为债券的面值。也就是公司债券的最小面值就是100元。 在债券的票面价值中,首先要规定票面价值的币种,即以何种货币作为债券价值的计量标准。确定币种主要考虑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来说,在国内发行的债券通常以本国本位货币作为面值的计量单位;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则通常以债券发
个人独资企业是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直接将投资人纳入到诉讼主体中,除非作为被告且个人独资企业明显财产不足时,可以追加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