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变更的形式包括。 1、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 2、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 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办公地点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新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原件、租金发票(发票至少开3个月,如果产权是个人的,需要到街道办事处代开)。 3、企业未变更地址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的原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副本原件。 6、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人名名章。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根据企业行为与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四大类。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有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 二、建立企业预警机制。对警示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
回购期权的分类包括。 1、定向行使的职工离职后,公司可按照固定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公司上市后,不再回购。 2、已经成熟未行使股权,若员工离职时,有权决定是否行权,公司再针对情况进行回购。员工选择行权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3、未达到行权标准的期权,公司应全部回购,放入公司股权激励期权池内。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职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 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公共权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自益权等各项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 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资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具体而言,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出资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资产。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或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策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个人合伙的特殊条件包括。 1、合伙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通过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其认定较为特殊。 即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2、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只要其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
目前,新三板不能直接转板至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要想转板,只有通过IPO上市和曲线并购的方式转板。 1、新三板公司转板IPO上市。目前,新三板公司通过IPO转板上市的,与一般公司IPO上市没有显著不同。 主要新三板公司满足公司IPO上市条件的,退出新三板以后,准备好材料后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并审批通过的,就转板成功了。 2、新三板公司曲线并购转板上市。公司要新三板转板的,先
不能要求退还认购股款。在实践中,新三板公司要实现转板,有IPO上市和借壳并购上市两种方式。不管哪一种方式,投资人认购公司股份,非法定情况,是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拿回投资的。倘若投资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特别协议,该协议极易会因违法而无效,投资人不能要求退款,但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返还出资等。
信用证融资后,因故无力偿还,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银行会依法进行催收贷款,甚至到法院起诉索偿。 但融资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则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