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由本人、近亲属或代理人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对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做出履行而产生诉讼的,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职责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 2.如果经过复议且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法院给出的复议决定书起始之日算起,15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2个月没有做出决定,则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
行政处罚证据保存有以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管理规范的最终约束对象是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规定,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规定,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 一、抚恤金; 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三、社会救济、福利金; 四、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五、社会养老保险金等。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
行政赔偿的项目可以协议。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民、法人或
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其诉讼时效为15天,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