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及保证质量措施: 1、加强市场管理机制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1)提高建设者的质量意识; (2)实行建设者终身责任制度; (3)建立良好的市场竟争环境; (4)加强建设监理管; (5)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2、抓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措施 (1)抓好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管理; (2)选好项目经理,配好项目班子。 【法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工地现场搭建遮高空坠落物棚是否合法,但是这种搭建并不安全,不建议采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地下人防工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
验收标准如下: 一、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
一、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提高认识,加强对一线工人的管理; 三、组织施工,努力抓好工程质安管理; 四、抓好建筑市场信息,强化项目成本控制; 五、采取措施,做好施工机械防护; 六、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七、搞好文明施工,全面实现标准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内容: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 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
工程质量失控定义的原因是: 1、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2、洽商变更不协调; 3、工程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比较混乱; 5、施工现场的设备。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有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作业劳动环境等。环境的因素具有多变性,其不可能持续保持原有的姿态已成不变。每个不同的工程都会有其独特的工程技术环境、劳动环境以及管理环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建筑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