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手指工伤伤残需要依照具体情况进行鉴定。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可以评到三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也统一按照一年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不满六个月就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了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般都是按照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要符合的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能辞职的情况,员工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到期后可自行离开,如用人单位拒不付工资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报酬只是表达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不收报酬的情况也是可以算是有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给洗车店工作也不一定就算是劳动关系的,因为有些洗车店当中雇佣的有已经达到国家退休年纪的,和洗车店之间在法律上是属于雇佣关系,同时,有部分虽然没有和洗车店签订合同,也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
单位逼迫员工辞职的认定需要有书面证据,比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变更岗位通知等。 公司逼迫员工自己离职,可以继续上班,不要写辞职申请书,写了就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采取暴力方式威胁员工可以报警。自己私下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克扣或者无
没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丢了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可。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