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社保取出要符合的条件有: 1、出国定居国籍变动的人。 2、在职死亡的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养老金余额。 3、重复缴费,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企业缴费重复时,退付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若银行代扣缴费与企业缴费重复; 退付重复期的企业缴费部分;如事业单位缴费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信息重复,退付重复期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1、年龄段不同。法律规定童工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则为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责任不同。童工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作为《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主体的。 而未成年工是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此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 3、法律的对待态度不同。法律在原则上是禁止用人单位招录童工的。但
异地缴纳社保的方法如下: 方法一:在派驻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在派驻地进行缴纳社保; 方法二:劳务派遣; 方法三:委托派驻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员工代缴社保。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之前,单位可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将员工工资补齐到正常水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护理费数额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1人; 3、护理时间; 4、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
工伤保险赔偿步骤如下: (一)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二)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三)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四)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可以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
劳动合同丢失是可以补签的。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二份,由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各保存一份。如果劳动者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工伤认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的解释,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