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9年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9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不续签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
劳动者要给违约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
学生是不可以申请做工伤认定的。因为我国的工伤认定是有明确的认定主体的,主要是对于企业在职员工设立的; 因此学生根本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还有就是,像学生遇到工伤的话,不会按照工伤纠纷处理,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自然也不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未成年工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要经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
韶关工伤鉴定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鉴定需要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辞退是需要赔偿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都应当支付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企业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社保缴费比例: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 五、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2%-1.9%,个人:0。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
工伤鉴定分十级,内容: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
竞业限制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