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行医的情形如下: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起诉法院、起诉时间等等。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被告: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1、诉讼请求:损失赔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 2、事实与理由。 3、起诉法院。 4、起诉时间。 5、相关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如果患者有损害,是因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
与医院有医疗纠纷找医院相关科室、第三方调解或者法律诉讼,对于医疗结果存有异议,患者可以选择进行医疗鉴定,但是选择的鉴定机构一要有资质,二要医患双方都认可,或者找医调委介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三是直接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乡村医疗事故和普通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一样的。 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3、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凡发生医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失信人可以享用医保,但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医保可能会被冻结,医保的账户资金并非生活必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