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支持,24%至36%之间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而超过36%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则判定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存在中断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二、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三、《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五种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一)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
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的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通常情况下,已经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更改名字是需要到公证处公证的。若是因为债权债务去更改名字,可能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