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拖欠货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拒不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
债权变动转让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通过下列方法可以避免个人间的债务纠纷: 一、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二、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抵押。 三、要求对方用一定的的财产进行质押。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的诉讼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务人不肯还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般情况下拖欠货款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起诉维权也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进行维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第一、直接与客户进行协商,争取客户能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