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之债。 10、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有以下因素: 1、债券发行价格。 2、期限。 3、市场利率。 4、发行主体信用等级。 5、宏观经济形势。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相关规定里规定了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上限为60%,最终的质押率水平由贷款银行根据质押股票的资质来确定。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在于质押物资质的认定及质押率水平的评定。质押率水平的高低是对质押股票质地的反映,一般情况下,具有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等特性的股票质地较好,其质押率水平较高。 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对价关系,就是在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欠债,双方是处于负债情景中的即是对价; 2、签订合同的双方债务到期了,但是两方的履行期的时间有先后关系,可能是甲方的履行期在前,也可能是乙方的履行期在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买保险买方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卖方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在保险公司购买报险的人是投保人,投保人即是买方,投保人投保后发生意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尽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
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超过时间限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
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来承担;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按法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来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起诉全部债权人能拿回执行款。尽管债权人没有全部起诉,也应当保证对已起诉债权人的判决及时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有组织清算组的情况下,可以向主管机关要求其组织清算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清算结算前不得再营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