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共同借款人能只起诉一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如
债权能卖掉。债务人拖延不还款,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有些债权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太麻烦,因此想把债权卖给第三人。这种转卖的行为被称之为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人将债权出卖给他人,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尽到通知义务即可。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该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一般来说,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能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在合同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的合同转让,债权人能通过债务转让转让第三人签订合同,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转移到第三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能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如果不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则视为无效: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
能依据以下原则解决: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 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1、能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能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遗产中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没有专门开无债权债务证明的行政单位,有条件,能向对方出具第三方证明的《审计报告》,或者去银行征信系统查询。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