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构成条件如下: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向债务人父母所要债务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如果有非法手段威胁其父母的证据可以报警,一旦债务人进入债权人父母家中可以直接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
欠条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自然人为当事人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记录居民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法人单位为当事人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大小写书写,有利息的应明确月息百分比。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书面约定,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由担保人签字。 《关
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视为无息借款,但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而对方没有在还款日内还款可主张逾期利息。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发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签订合同。 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一、是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50岁以下; 二、是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
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欠条的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起算,最长可达20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
一个债权人如何执行两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先提出相应的申请,并在申请通过后才能获得两个债务人的分配的标准。债权人在申请后可以通过法院或者第三方申请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分配以得到相应的债务上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一方欠债,法院会执行夫妻共财产中欠债一方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1、为他人管理事务;2、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他人事物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