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2、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行为说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行为不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的种类: (一)金钱债权; (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 (三)将来债权; (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
借条没盖手印有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 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1)债务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 (2)债务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借款给他人约定计算复利合法,但也要有限制,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本金。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
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也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
个人债务是不会要求儿女偿还,也不会要求父母偿还,法律上也没有父债子偿这样的规定。但是如果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配偶一起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承受,一个是企业合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
质押合同已质押物交付或者转移为生效要件,虽然质押合同签署完成但质押物未交付或转移登记则合同无效,所以无质权下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