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直接使用村集体的土地开发任何项目都是不允许的,只要是符合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收的农村的集体土地都可以进行开发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法律
法律对于诉讼期间的拆迁实行的是有条件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应停止实施拆迁,但是如果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有以下方式:从物权取得与公示上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物权公示行为,应以承包合同的效力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 【法律依据】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 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三、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 四、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 五、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 六、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 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写清楚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填写同申请人填写一致。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请求:请求返还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被侵占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后申请人签名并写清日期。
发错征地补偿款的话应该回收征地补偿款,然后再重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原则大部分要发给村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
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
房屋拆迁的补偿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相关规定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