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使用证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律对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的规定: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土地使用证到期后的处理办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土地权属审核;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欲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应当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符合前提条件,才能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办理审批与出让程序。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多少钱没有具体标准,补偿通常包括: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
现行的房屋地皮拆迁补偿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构成,一般是政府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当地房屋地皮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城管有权利没收东西。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养牛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
诉讼期间拆迁人不可以拆迁,诉讼期间应停止实施拆迁,但是如果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的或者对人民政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工业用地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遇到农村土地方面的纠纷,不是找村长,而是先找村委会调解。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