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1、倾力宣传教育。 2、致力完善政策。 3、坚持以人为本,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认真落实国家补偿安置政策,让群众满意。 4、着力解决困难。 《拆迁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
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是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人民政府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正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生产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应当属于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范围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
关于修省道拆房子的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一,具体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包括用来经营的各种类型的土地,比如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3、拆迁补偿协商。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土地承包法制定之前的土地承包在法律规定出台之后同样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不过该法律第六十二条 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商业土地使用到期后应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获得批准之后,国土部门要和当事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且申请续期的当事人,要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的续期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