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包括: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
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
土地确权以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的,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依《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的处理方法是: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如下: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农村承包经营法》第32条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
不能办理土地确权的情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的所有地转为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是小产权房。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合法的拆迁维权之策是: 一、公告阶段。 二、协商、谈判阶段。 三、强拆、强征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用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理论上是可以的,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很多银行对此业务还是不受理的,只能相对证明还款能力。 使用土地使用证贷款,需要满足3个条件: 第一、借款年限不能小于产权使用年限; 第二、没有其它债务问题; 第三、符合当地土地政策。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流程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的方式有: 1、出让,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有具体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后将自动续期; 2、划拨,划拨土地在国家征用时,没有土地补偿费用; 3、转让,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