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
以下几类作品呢,是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 第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第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个、使用权。(第1)复制权;(第2)发行权;(第3)出租权;(第4)展览权;(第5)表演权;(第6)放映权;(第7)广播权;(第8)信息网络传播权;(第9)摄制权;(第10)改编权;(第11)翻译权。 那下面的大类就是: 第二个、许可使用权。 第三个、转让权。 第四个、获得报酬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第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第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第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要件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第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的要件。 第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第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者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第二、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四、属于绝对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且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要看购买人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包括: 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 2、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 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使用。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包括: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4、侵害荣誉权人应当得的物质利益。
宪法本身只是一部法律,宪法中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
一般来说,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第一、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第二、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