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延期举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法院;申请原因;申请人;申请日期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聚众斗殴去了没动手如果尽到了劝阻义务,没有责任;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一审:1、起诉。2、开庭审理。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二)二审:1、立案。2、开庭。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调查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只要符合规定,法院会按照申请调取证据的。但申请再审时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分家起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起诉法院;起诉人;起诉时间等。 1、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 2、诉讼请求:财产分割,诉讼费用的承担。 3、事实与理由。 4、起诉法院。 5、起诉人。 6、起诉时间。
旅游纠纷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诉讼法院,起诉人;起诉时间等。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 被告: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诉讼费用的承担。 3、事实与理由。 4、起诉法院。 5、起诉人。 6、起诉时间。 【法律依据】
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 2、公告内容不规范,很多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姆取得的遗赠抚养协议也是有效的,而且它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