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遇到以下风险: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特别在房价价位高时,开发商往往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 3、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购房人无法摆脱该合同而做重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防止卖方反悔: 1.买方在签约时要求业主本人当面在买卖协议上签名,签名人数以房产证上的姓名为准,如果房产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要求了房产证上的业主全部到场在协议上当面签字。 2.买方要求卖方要在买卖协议的联系地址栏填上具体联系地址,这样方便在卖方违约买方发函催告其履约时填写投寄地址。 3.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成交价10%-20%的违约金。 4.在合同中
买了安置房是否有保障要看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如果有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是有一定的保障的。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出租房用煤气不违法,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房不能使用煤气。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法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
房屋最长租赁二十年,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相互返还。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 3.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买房子原房东把家具全换了的,如果双方在买房合同中对于家具有所约定,那么原房东属于违约,可以依法追究原房东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法
北京小产权房屋买卖的风险: 1、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不能办理房产证。 3、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强制拆除或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正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能撒消,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网签合同,房东带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房管局房屋过户机构申请撤销网签。 3、如果办理过程涉及到手续费应由买方承担。 4、办理这种手续时需要本人要到场,本人不到场,需要有委托书才能够办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
中介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如下: 一、合同中要明确房屋坐落,产别,书证号等房屋基本概况的规定。 二、合同中应约定房屋按套转让,可避免因双方对产权证上面积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 三、合同中应明确产权证过户方式及税费支付方式的约定,能让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 四、合同中应明确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事先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和纠纷发生后因无相应的约定而导致
房产税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