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并且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惩罚,即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
业主拒交物业费就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业主公约》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服务费,业主委员会负有催缴服务费的责任
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的,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 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业主公约》规定
结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只需双方协商一致,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房产质押贷款的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担保法》规定了,质押一般是权力质押和动产质押,并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押,因此,有人认为不动产质押具有效力,受法律保护,但也有人认为不动产质押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房产质押手续办理的流程如下: 1、质押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房地产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质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如下: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
房屋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如下: 1、二手房屋的买卖; 2、按揭贷款的融资; 3、房屋写字楼等物业的出租; 4、房屋银行管理; 5、置业投资建议; 6、有关房地产的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服务的活动; 7、进行房地产的评估。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
房屋买卖中介收取的服务费各地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屋中介提供的服务项目如下: 1、二手房屋的买卖; 2、按揭贷款的融资; 3、房屋写字楼等物业的出租; 4、房屋银行管理; 5、置业投资建议; 6、有关房地产的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服务的活动; 7、进行房地产的评估。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义务如下: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义务;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义务。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
房屋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各地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
房屋中介的常见欺诈行为如下: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