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冷静期期满之际,有一方未按时赴约,那么在经过冷静期后的三十日之内,倘若另一方仍旧未能前来办理手续,则该行为将会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反之亦然,若在冷静期内的这段时间里,双方仍有情感纠葛,或并无改变心意,仍然坚决想要离婚,那么也大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即前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若是不愿离婚的,都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之后,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双方均应携有效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证书的申领;而在这一期限结束之后,若仍无人前来申请领取离婚证书,便可视作其自动放弃此次离婚登记机会,等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026-02-10 16:12
离婚后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您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关键在于证明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未经您同意、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
2026-02-10 09:3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调解离婚不需要采取“录口供”的刑事司法程序。调解离婚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有本质区别。
2026-02-09 15:50
建议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委托律师进行应诉策略制定,重点关注对方起诉状的漏洞及证据瑕疵,通过举证期限规则争取调查取证时间。对于复杂财产分割案件,可考虑诉前调解与诉讼策略的协同运用。
2026-02-09 15:20
抚养权纠纷原则上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时,原告可在自身住所地起诉。建议结合案情收集管辖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以明确管辖法院。
2026-02-09 11:16
适用条件
当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
程序与期限
法院在公告栏、被告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告期满后,法院可正常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注意事项
缺席判决可能导致被告丧失抗辩权,可能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影响。
若被告后续对判决有异议,需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程序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