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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是否有权决定案件不移交检察院

刑事辩护 2024-06-11 10:53 标签: 检察院

当公安机关完成对一起案件的侦查后,务必确保犯罪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的细节明确无误,且证据必须无可挑剔地确实和充分。
此外,需撰写一份引人注目的起诉意见书,其中应详细列举案件的全部情况,然后将上述所有材料以及不可或缺的证据一并交给同级别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入细致、客观公正的审查,作出最终的裁决。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在法律上不应该对该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那么侦查机关应当毫不犹豫地撤销案件;
反之,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到逮捕,这时还须立即执行释放,为其出具释放证明文件,同时需要向先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送相关消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笪诗韵律师

笪诗韵律师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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