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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挪用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24-06-24 10:08 标签: 挪用资金

公司的股东同样具有成为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的可能。
倘若有股东,通过滥用其职位赋予他们的权限,擅自转移他们所在单位的资金,为自己个人谋取利益或者将这些资金提供给第三方借贷,并且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数目巨大,且涉及到的时间跨越了三个月之久尚未能够偿还;
或者虽然时间并未达到了三个月规定期限,但是该行为涉及的资金数目仍旧庞大,并且被用来获取利润或参与非法活动等情况下,便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春萍律师

李春萍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损害赔偿 经济纠纷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民商法。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务研究 擅长规范性文件审查、项目投资咨询、企业合规管理、股权结构调整、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股权设定与转让、资产并购、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民商事非诉事务以及重大民商事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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