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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追诉期已过,是否仍有罪责

刑事辩护 2024-06-28 10:00 标签: 追诉期

对于一些刑事诉讼罪行,一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后,公诉机构通常将停止追究责任,法官亦不会进行相关审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该行为人应当被判毫无罪责。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其蓄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上述机构则无需受制于追诉期间的规定。
此外,如受害者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但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仍然未能依法立案调查的,那么此种情况也同样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王洪敏律师

王洪敏律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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