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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只有证人证言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4-07-16 09:00 标签: 开设赌场罪

在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调查过程中,虽然仅凭借证人证言可以提供部分关于犯罪行为的信息,但是这种证据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

倘若证人证言能够彼此互为印证,形成一条严密而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然而,仅仅依赖于证人证言往往难以达到确凿定罪的标准。因为法律对于证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证人证言之外,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例如物证(如赌博用具、赌资等)、书证(如账目记录等)以及电子数据等等。如果这些关键证据缺失或者效力不足,就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模糊不清,证据链条断裂,从而无法满足定罪所需的法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更为深入的侦查手段,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确保对犯罪行为的精准认定以及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朱振佳律师

朱振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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