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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构成赌博罪吗

刑事辩护 2024-09-18 10:06 标签: 赌博罪

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构成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特征。尽管微信红包赌博的参与者并未在物理空间上聚集在一起,但行为人通过微信群等社交媒体平台建立了密切联系,形成了赌博的群体,这具有聚众赌博的表象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虽然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开设赌场,但实质上是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赌博平台,因此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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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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