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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罪犯有政治权利吗

刑事辩护 2024-10-24 13:53 标签: 有期徒刑 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仍然有政治权利;或者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的,也恢复对政治权利的享有。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许建业律师

许建业律师

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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