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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所有

征地拆迁 2025-03-18 14:48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归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经营权是否继续由原承包方或受让方享有,需根据转让性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核心法律原则

土地所有权不变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所有权不因转让行为而改变,仍归集体所有。

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30条),承包方可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经营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方(集体)的监管要求。

二、转让期满后经营权的归属

需明确“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承包经营权整体转让(彻底转移)

转让合同到期后,土地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原承包方无权直接续包(因原承包关系已终止),但可作为集体成员参与新一轮承包。

受让方能否续包?需重新向集体申请,无优先权(除非集体分配方案另有规定)。

(二)承包经营权转包(非彻底转移)

转包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回归原承包方。

若原承包方的总承包期未届满,可继续行使承包权;若总承包期已届满,则由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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