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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签订的合同有什么效力

合同纠纷 2025-07-18 15:01 标签: 越权签订 合同 有什么效力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签订的合同

相对人善意时的合同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若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越权,则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示例: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授权范围签订买卖合同,若相对人不知内部权限限制,合同有效,公司需履行合同义务。

相对人恶意时的合同效力

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对方越权(如公司章程公开权限限制或合同内容明显异常),合同效力待定,权利人可追认或拒绝追认: 

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拒绝追认:合同无效,由越权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示例: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如上市公司担保未公告),担保合同可能无效。

二、普通自然人越权代理的合同

无权代理(如无授权、超期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善意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或在追认前撤销合同。

示例:中介超越代理权限代房东降价售房,房东未追认的,合同无效,中介需赔偿买家损失。

表见代理的特殊情形

若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存在权利外观(如长期合作中惯常代理),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合同直接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典型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其他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无效。

示例:15岁学生未经父母同意购买高价房产,父母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且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但善意相对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四、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

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对公司决议、授权文件);

是否明知交易异常(如低价处置重大资产);

是否与越权行为人存在串通。

参考案例:枫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因相对人未参与串通且房屋未被认定违法,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越权担保的特殊规则

相对人审查公司决议的,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未审查决议或决议存在瑕疵的,担保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与建议:

交易前核查权限:签订重大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授权文件或公司章程,核实签约人权限;

及时主张权利:若合同效力待定,尽早催告权利人追认或行使撤销权;

注重证据保留:保存交易沟通记录、审查文件等证据,以证明自身善意或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李云芳律师

李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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