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含城镇户籍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但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通过“房随地走”间接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为止。继承后禁止翻建、扩建或新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法律分析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遗产。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村民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房屋可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间接延续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突破“房地一体”原则。
城镇居民继承的特殊限制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父母房屋,但无权翻建、扩建或新建。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自动终止,由村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若继承人为农村户籍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可正常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若已有宅基地,则需按法律规定处理(如退出或转让)。
赠与或转让后的限制
村民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原村民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受赠子女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若继承后房屋仍存续,继承人可居住或使用,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出租、出售(如涉及经营需经村集体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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