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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能以未签买卖合同为由拒付款吗

合同纠纷 2025-08-15 15:09 标签: 收货后 能以 未签买卖合同 为由拒付款

法律分析一、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

,以下情形视为合同成立:

书面合同未签署但已实际履行

若卖方已交付货物且买方接受,即使未签署书面合同,双方买卖关系仍成立;

例如:买方签收货物、支付部分款项或使用货物,均视为接受合同义务。

其他形式合同的效力

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口头约定、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均可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二、拒付货款的法律风险

买方无权单方拒付

买方接收货物后,不得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逃避付款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交付不符约定,需提供充分证据(如验收记录、检测报告)。

卖方维权路径

卖方可通过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需提交送货单、签收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若买方长期拖欠,卖方还可主张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三、特殊情形的例外

若买方能证明以下情形,可能免除付款责任:

交付基于误解或错误(如误收货物);

卖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

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使用

(注:买方需对上述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赵义浩律师

赵义浩律师

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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