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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何量刑

刑事辩护 2025-08-28 10:44 标签: 非法 使用 窃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实践,本罪量刑需结合行为后果严重性及案件具体情节,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等),可能适用更重的刑罚。

一、量刑标准与考量因素

基本量刑依据

一般情节: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加重情节:若行为涉及大规模隐私侵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存在加重处罚的可能(具体需结合司法解释或审判实践)。

“严重后果”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隐私权严重受损:如窃听、窃照内容被公开传播,导致被害人名誉、精神或生活受到重大影响。

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受破坏:例如在考试中组织作弊(如用户提供的案例),或窃取商业秘密引发企业重大损失。

社会危险性显著:如窃听、窃照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领域。

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如案例中陈某某、邓某某因自首、坦白获从轻判决)。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量刑重于从犯。例如,案例中邓某某虽参与共同犯罪,但因作用较小且配合调查,法院酌情从宽处理。

违法所得及退赔情况:非法获利数额大且未退赔的,可能从严处罚;反之,积极退赃可减轻刑罚。

二、司法实践示例

以用户提供的陈某某、邓某某案为例:

案情概述:二人制作作弊设备出租给考生,非法获利23万余元,考试中被查获13名作弊考生。

法院观点

使用窃听器材帮助考试作弊,直接破坏国家考试秩序,属于“严重后果”。

陈某某自首、邓某某坦白,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二人分工明确,陈某某系主犯,邓某某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分。

判决结果:二人均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但结合情节获从轻处罚(具体刑期待案例披露)。

三、法律提示

罪与非罪界限:仅有非法使用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专用器材界定:普通录音、摄影设备不构成本罪,需为法律明确禁止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单位犯罪责任:单位实施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议:如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收集行为后果的证据(如隐私泄露范围、经济损失证明等),并关注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以争取有利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田学凤律师

田学凤律师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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