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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延期的规定有什么

刑事辩护 2025-09-17 11:05 标签: 刑事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延期 规定有什么


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一、审查起诉期限的常规规定

一般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重大、复杂案件

可延长半个月(总计1.5个月),但“重大、复杂”的认定由检察院自主裁量,法律未明确具体标准。

二、补充侦查的延期规则

补充侦查的启动

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需补充新证据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期限与次数限制

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且以两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再按1个月或1.5个月计算)。

三、特殊情形的期限计算

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原期限作废)。

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

不受1个月或1.5个月的限制,但需遵循“迅速、及时”原则,不得无故拖延。

实务注意事项

羁押必要性审查

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超期未起诉可能触发羁押必要性审查,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延期理由的合法性

检察院需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并确保补充侦查或管辖变更符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风险。

被害人权利保障

被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查阅延期决定,并对超期未起诉提出申诉。

提示: 若案件涉及重大争议或证据不足,建议当事人或辩护律师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必要时申请调取新证据或提出不起诉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杜伟华律师

杜伟华律师

天津汇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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