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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标准

刑事辩护 2025-11-07 11:10 标签: 非法集资罪 犯罪构成

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独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者的犯罪构成标准存在本质区别,需结合具体行为特征综合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标准

四要件特征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讲座、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或以分红、返利等形式变相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陌生人群体)吸收资金。

入罪门槛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吸收对象达150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为故意犯罪,但不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标准

核心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资金用途(如转移、挥霍)、偿还能力(如明知无还款能力)等情形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

诈骗方法:虚构项目、伪造资质、虚假承诺高回报等手段诱骗集资。

入罪门槛

集资诈骗金额达1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

数额达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主客观结合

需同时满足非法集资行为与诈骗手段的结合,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贯穿整个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康娟律师

康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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