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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诈骗保证合同咋认定

合同纠纷 2025-12-23 11:03 标签: 合同诈骗 保证合同 认定
一、主合同诈骗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主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原则上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主合同因诈骗被认定无效,保证合同通常随之无效。

例外情形:若保证合同独立约定“独立担保条款”(如见索即付保函),则其效力可能不受主合同无效影响(需结合具体条款及交易性质判断)。

保证合同自身的效力问题

若保证人因受欺诈、胁迫或与主合同诈骗方恶意串通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可能被单独撤销或认定无效。例如,主合同诈骗方伪造材料骗取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可主张撤销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保证人无过错的情形

若保证人对主合同诈骗行为不知情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实主合同真实性、交易背景等),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保证人基于诈骗方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签订保证合同,且已尽形式审查义务,法院可能认定其无过错。

保证人有过错的情形

明知或应知诈骗事实:若保证人明知主合同存在诈骗仍提供担保,或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关键交易信息),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比例:法院将根据保证人过错程度(如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确定责任范围,通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证人与诈骗方恶意串通

若保证人与诈骗方合谋骗取债权人财产,构成共同犯罪(合同诈骗罪共犯),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主合同诈骗的刑事认定优先性

主合同是否构成诈骗需通过刑事程序认定,若主合同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民事案件中可直接认定主合同无效。

保证人审查义务的边界

合理审查义务:保证人需对主合同真实性、交易标的合法性等作基本核查,但无需达到专业审计标准。

免责情形:若诈骗方伪造材料手段高明,保证人已尽必要谨慎义务仍未能发现的,可主张免责。

四、风险防范建议

对债权人的建议

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求保证人提供资产证明并核查其担保能力。

对主合同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避免轻信“高回报、低风险”项目。

对保证人的建议

审慎核实主合同真实性和交易对手资信,留存审查记录(如书面询问函、第三方评估报告)。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真实性由债权人负责审查”等免责条款,降低风险。

总结:

主合同诈骗案件中,保证合同效力及责任需结合主合同无效性、保证人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债权人应加强交易审查,保证人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责任边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孙玉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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