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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案件一审上诉是否还会开庭

刑事辩护 2026-01-13 09:04 标签: 刑事 一审 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不服刑事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是否开庭审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二审可能开庭也可能书面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情形:

一、通常开庭审理的情形

存在重大争议

被告人、自诉人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检察院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必须开庭;

死刑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新证据或程序违法

案件涉及新证据提交、原审程序违法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二、可能书面审理的情形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的;

无实质性争议

上诉理由仅针对法律适用或量刑情节,无需通过开庭即可查明;

程序性裁定上诉

如对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裁定的上诉,通常书面审查。

三、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二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状况、争议焦点等因素决定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组织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确保实体公正;

书面审理: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后直接裁判,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石宇翔律师

石宇翔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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