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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他人作品算侵权吗怎么判刑

知识产权 2026-06-12 16:56 标签: 转发 作品 侵权

转发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会被判刑,需要根据转发的目的、方式、用途具体判定,不是所有转发都构成侵权,更不会都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哪些转发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转发,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常见的合法转发情形包括: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转发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转发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二是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转发仅构成侵权,不会被判刑

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发他人作品,但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或是虽有营利目的但违法所得数额、情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仅属于民事侵权,只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作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什么情况会被判刑,量刑标准是什么

只有转发行为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时,才会被判刑,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量刑分为两档: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销售,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操提醒

个人非商业用途转发:建议标注原作者和作品来源,不要篡改原作品、去除原版权水印,避免侵权;

商业运营账号(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等)转发:一定要提前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留存授权凭证,从根源规避风险;

若已经被权利人投诉或追责,要第一时间停止侵权、积极协商赔偿;如果已经被刑事立案,尽快委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尹慧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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