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有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哪怕一方是离婚过错方,只要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和对方共同承担;如果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怕是无过错方,也不需要分担债务。
二、过错身份对债务承担的特殊影响离婚中的“过错”是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不直接影响债务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的,仅产生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不会直接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改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仅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过错方因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吸毒)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该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过错方不需要分担,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过错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也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过错方无需共担。
三、实操建议首先梳理债务性质:
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你事后追认过的债务,一定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过错方单方名义所负债务,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用途符合,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共担;如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过错方个人债务,你不需要分担。
如果是协议离婚,你可以和对方在离婚协议中协商约定债务的分担方式,比如约定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过错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你们双方有效,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你共同偿还,你偿还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如果是诉讼离婚,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债务属于过错方个人债务(如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违法债务、虚构债务等),请求法院判决由过错方自行承担;同时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另行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6-09-17 09:35
2026-09-17 09:18
2026-09-15 11:18
根据法律对保证责任的不同规定,您需要先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类保证:
一般保证
如果您和债权人明确约定,只有在借款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还钱之后,您才需要承担责任,就属于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您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仲裁借款人、并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您可以直接拒绝债权人直接要求您偿债的请求。
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明确约定了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法律都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您清偿债务,您无法拒绝。
2026-09-15 10:34
2026-09-15 10:29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