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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诉讼离婚诉讼费究竟谁来出

婚姻家庭 2026-09-17 09:11 标签: 诉讼 离婚
一、基本规则:原告预交,最终根据裁判结果确定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需要在法院立案时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经济困难,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批准且不按期预交的,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案件审结后的承担规则

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则确定:

判决结案的一般规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不适用“败诉方承担”的一般规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争议结果确定承担方。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协商确定诉讼费由哪一方承担,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比如是否存在过错方、双方财产分割情况等,最终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方。

调解结案的规则

如果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特殊情形处理

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已经交纳的诉讼费法院会退还一半,退还的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果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告预交了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诉讼费,法院会退还原告,由承担诉讼费的一方向法院交纳。

简单总结:起诉时原告先预交,最终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经济困难可申请缓减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高戈律师

高戈律师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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