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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去离婚,三金需不需要退还

婚姻家庭 2026-09-18 08:51 标签: 结婚 离婚 三金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结婚时给付的三金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赠与,在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赠与条件已经完成,一般不需要退还。只有满足法定特殊情形时,法院才可能支持退还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已经结婚两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只有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对方要求退还三金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能够证明三金属于彩礼性质(而非普通赠与);

同时符合上述第(二)项(结婚两年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第(三)项(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彩礼给付前生活水平下降)的要求。

实操建议

一般情况应对:如果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您可以明确拒绝对方的退还请求,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您退还三金。

争议处理准备:如果对方起诉要求退还,您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满两年,三金是对方为表达情谊对您的赠与,而非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

若对方主张您退还三金,要求对方自行举证证明符合法定退还条件,举证不能的话法院会驳回对方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段鹏举律师

段鹏举律师

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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