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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欠的外债属于共同的吗

债权债务 2026-11-04 10:26 标签: 双方 离婚 外债
一、核心法律认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两类核心情形: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直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医疗等家庭常规开支)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特殊情形的排除规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两类债务绝对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三、债务认定后的偿还规则

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就用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先由双方协商怎么清偿,协商不成的,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给您的实操建议

先梳理这笔外债的核心信息:确认债务是双方共同签字/您事后追认过的,还是对方单独签署的;同时确认这笔钱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还是用于对方个人消费、甚至违法活动。

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债务的借条、转账记录、资金用途的相关凭证,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对方的个人不合理开支,都可以作为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依据。

如果您和对方就债务归属有内部约定,要注意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只是您在偿还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长春律师

徐长春律师

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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