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有哪些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026-11-05 17:17
一、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11-04 15:01
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财产法律规则来看,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主要分为“法定直接属于个人”和“双方主动约定为个人”两类合法路径,所有安排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首先是法律直接规定、无需额外约定就属于个人所有的婚后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针对这类法定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主动作出相反的约定,哪怕婚姻关系持续几十年,这类财产的个人属性都不会改变,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就自动变成夫妻共同所有。
2026-11-04 10:18
一、民事法律层面的定性
单纯伪造合同日期的行为,本质是对合同关键条款的变造,而非完整意义上的“伪造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伪造日期的目的是篡改合同签订时间,以此规避法律适用、恶意损害对方权益(例如将合同日期倒签至诉讼时效届满前,意图制造时效中断的假象),该变造行为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相关条款无效;但如果合同本身是双方真实签署的,仅日期存在变造,通常不会直接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仅会对日期对应的法律事实认定产生影响。
2026-11-03 15:31
正常的借贷关系下,还款责任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责任、逾期后的违约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类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还款义务、弥补对方的违约损失,本身不涉及刑事处罚。哪怕出借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您确实因为收入不足、没有可处置的财产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判决,也不会直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6-11-02 1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作为原告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会直接按照您主动撤回起诉处理,等同于您没有就该纠纷向法院提出过诉讼;但如果被告针对您提出了独立的反诉请求,您作为反诉的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直接对反诉请求进行缺席判决,不会因为您是本诉原告就中止审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唤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也会比照上述规则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