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第三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6-06-11 1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6-06-10 08:36
民事案件一审胜诉后,不存在固定的“转刑事立案”期限,能否启动刑事立案、什么时候启动,核心取决于案件是否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启动刑事立案的具体方式,具体说明如下:
一、核心前提:民事转刑事的两种常见情形
民事案件转换为刑事立案,本质是原本的民事纠纷中发现了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犯罪线索,并非只要一审胜诉就必然可以转刑事,实践中分两种情况:
法院审理阶段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如果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在过程中(包括一审判决作出前后),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线索,会依职权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刑侦机关审查是否立案。
2026-06-08 14:34
2026-06-08 10:03
合同姓名与签字不一致,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需要结合签字人身份、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具体判断:
核心判断标准:合同有效的法定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与签字不一致只是形式瑕疵,不会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核心判断依据是签字人是否是实际缔约主体、是否作出了真实缔约意思表示。
2026-06-02 14:49
判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医院的劝回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造成了产妇或胎儿的损害后果,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