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否终止一方行使探视
法院不能终止一方行使探视,但能中止。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
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1、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2、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3、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4-17 17:23
父亲能否提出离婚,关键看是否处于法律保护女方的特殊期限内及其例外情形。而一旦进入离婚程序,孩子的年龄将成为决定抚养权等问题的核心因素。
2026-04-17 16:11
2026-04-17 08:37
简单来说:不能仅凭“女方有过错”就要回彩礼。 能否要回,关键看是否符合以下法定情形。
彩礼返还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要求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要求以离婚为前提)。
2026-04-17 08:34
判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前提)。
男方出轨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并未导致男方生活困难,那么女方通常无需因为男方出轨而返还彩礼。
2026-04-16 16:47
总结来说,出轨导致离婚的赔偿,核心在于证明过错行为的严重性及其造成的损害。无过错方应系统收集证据,并在法定程序中明确提出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